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的经济合同纠纷作出的裁决。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仲裁的宗旨是正确地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它是常设的专门机构,有专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法人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目前,中国实行仲裁案件法定管辖原则,即由国家法律或法规统一规定各级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关和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经济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则: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③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机关即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④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⑤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⑥回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应,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若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仲裁原则还包括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仲裁监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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